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执187号之十九
被执行人: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北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住长治市潞州区。
本院在执行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平等人刑事涉财产刑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5月15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妻子崔翠娥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房产。2021年6月16日,买受人安立同(身份证号码:XXXX)以139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妻子崔翠娥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安立同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安立同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安立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凌山
审判员 杨 霞
审判员 王斌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