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晋05行初41号
原告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北街中段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郝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长治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治市英雄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原某,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公告》废止原告公司印章的行政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7日长治市托管兆盛公司领导组办公室(下称“托管办公室”)在长治日报刊登公告,称自2020年5月6日起,废止原告10枚印章(包括单位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资料专用章、人名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原告认为,托管办公室系由被告组建,不具有独立法律责任能力,其行为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托管办公室《公告》废止原告印章之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自主经营权、财产权,原告有权起诉。被告之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经阅卷、调查、询问查明,原告公司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实被长治市人民政府托管。托管的原因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陈某等人嫌涉黑恶势力刑事犯罪,已经被立案侦查,办案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申请长治市人民政府托管原告公司,长治市人民政府已决定托管。
本院认为,被告长治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原告公司的管理权,公告废止原告公司印章,属于对原告公司进行托管的内容,而托管是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申请长治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为,该意见属于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原告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应当予以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金坤
审 判 员 赵仁义
审 判 员 张沁萍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亚锋
书 记 员 孔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