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晋05行初43号
起诉人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北街中段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郝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2020年5月13日本院收到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请求确认长治市人民政府对起诉人托管的行为无效。其理由为:2020年3月25日,长治市人民政府下文,对起诉人进行全面托管,并委托相关公司具体实施。起诉人认为,长治市人民政府的托管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其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长治市人民政府托管起诉人,是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申请其实施的行为。该意见属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机关申请长治市人民政府托管起诉人行为的性质,属于侦查行为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起诉人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金坤
审 判 员 李亚强
审 判 员 陈建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凯伦
书 记 员 孔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