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7财保49号
申请人:**,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新赢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太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平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太平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新赢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01,465.12元范围内申请保全。申请人**在1,601,465.12元内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云南新赢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新平县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新赢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1,601,465.12元内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