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3民初6232号
原告:句容市天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笪卫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天路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天路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句容市天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凌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