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程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重庆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0民初4337号
原告:重庆程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程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程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程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0.77元减半收取3660.39元,由原告重庆程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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