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义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0民初181号
原告:重庆智义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智义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1月03日立案。原告重庆智义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智义合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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