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6884号
原告: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城镇景帆路38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陶泽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琼,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北京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
原告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易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