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与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12民初4819号
原告: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裴祎荣,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陶泽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与被告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16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负担。
代理审判员  臧传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