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683号之二
原告:***英诺维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藁城区工业东路工农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孙彦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街道五芳园16号楼西北侧物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经理。
***英诺维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庭下和解,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英诺维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英诺维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0元,减半收取计4155元,保全费2983元,由原告***英诺维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 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