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5656号
原告深圳市**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吴*,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吕**,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蓝**。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罗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