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民辖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63号辰坤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庞玉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虎,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大雁塘村。
法定代表人:蓝松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全,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育华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堑头华润广场B座二层B室。
法定代表人:廖泽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何植尧。
上诉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根本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建设工程合同,也没有与其达成过任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意,故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无从谈起。(二)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合同没有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签章或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的签章,在该合同上签章的是东莞市育华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三)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或被告东莞市育华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因本案涉工程位于东莞市××镇,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国鹏
审判员  王惠嫦
审判员  伍小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展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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