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亚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与平凉亚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医学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802民初463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后岘村农民,住该村79号。
被告:平凉亚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五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医学会。
法定代表人:***,任校长。
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平凉亚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医学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与被告平凉亚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医学会庭前达成还款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70元,减半收取67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有发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