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北通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东北通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2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北通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7745万元,未执行标的14.774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东北通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