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民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斌,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儿媳。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忻怡,女,2006年6月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理人:**,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王忻怡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号院内*楼。
法定代表人:唐会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正龙,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理工学院。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际,该学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涧西区,洛阳理工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忻怡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理工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忻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陈加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