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05民初77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区。
委托代理人:刘侠,女,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住洛阳市涧**区区,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配偶)
委托代理人:袁卓民,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鑫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住所:洛阳市建设路**号院内**楼3楼。
法定代表人:唐会芹,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正龙,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理工,住所:河**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号0号。
法定代表人:屈凌波,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申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鑫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洛阳理工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4元,减半收取1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涛
人民陪审员 何冬梅
人民陪审员 姚瑞侠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