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首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志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1488号 申请人:湖北志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2Q8M53 住所地:武汉市XX街XX区XX大道XX园XX栋XX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首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29号海马公园5期6栋505号 法定代表人:方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志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首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志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首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以1200000元为限。申请人湖北志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志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首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以12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