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浩管件有限公司

濮阳市德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北**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德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产业集聚区西环路与南环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刘汉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仕,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大公路肖庄子路段。
法定代表人:肖桂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莉芸,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濮阳市德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9民终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源公司申请再审称,德源公司迟延向**公司支付货款193943.05元,一审法院以3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法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维持了一审判决,错误。案涉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经一审法院认定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减,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根据合同中双方关于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条款,应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该笔买卖合同中,**公司如向德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而非概括适用民间借贷纠纷中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故,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适用“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50%”的计算标准。此外,德源公司系濮阳市台前县公益性事业企业,由于政府资金不到位致使其未能及时支付剩余货款,非恶意违约。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本案。
**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不存在违约金明显过高的情形,不损害德源公司合法权益。1.原审查明德源公司对于第一份合同、第二份合同剩余货款未能履行完毕、德源公司对未付款具有明显的故意。**公司多次与德源公司沟通,甚至发出律师函,无奈之下提起诉讼。2.德源公司所主张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计30%的说法不适用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时候,才适用此种计算方法,而本案中双方是已经明确地约定了违约金的一个计算金额。3.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本案已经执行到位,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平衡,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第三方未向德源公司支付款项不能成为本案德源公司违约的理由。综上,应驳回德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德源公司与**公司货款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双方对德源公司尚欠货款193943.5元的事实无异议。德源公司再审申请中以原判决对案涉违约金适用标准有误为由申请再审。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德源公司与**公司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责任承担。双方2018年8月7日所签案涉购销合同第5.5.2条约定了付款事项,载明如逾期付款,德源公司每天应按逾期金额的3‰违约金付给**公司。其次,德源公司存在逾期支付的行为。原审已查明,双方存在七份合同,在后的五份合同已履行完毕,但第一份、第二份合同款项存在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3‰,折合年利率为109.5%,明显过高,依法应予以调整,要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结合本案欠款金额、逾期付款时间等综合分析,原判决判令德源公司支付违约金58182.92元,并无不妥。
综上,德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濮阳市德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福蕾
审 判 员 秦世飞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炳煌
书 记 员 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