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303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联系方式021-6126****。
法定代表人齐明春。
被执行人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方式356****。
法定代表人:**。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秦皇岛盛世兴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0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5-17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066号终结本次执行。
若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立红
人民陪审员*敬
人民陪审员梁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