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3870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496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为第三人。 原告诉称,原告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舟山***(悦珑湾)C6二期项目,完成部分地下工程后退场,后续由被告承包,在中达要求下,原、被告达成合意,将已完工部分和现场的钢筋、防水卷材、临时设施等折价转让给被告。原告另案起诉被告主张相应转让款,判决已生效,其中地下工程水电人工、材料费496393.08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抗辩系施工合同**,故原告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予以主张。《二期移交费用清单》载明“水电班人工、材料交接”项目,尚未核定出工程量,但载明被告同意。经原告测算该部分价款为496393.08元。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应支付该款并承担相应利息。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496393.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另查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裁定受理中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担任中达公司的管理人。2022年9月5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裁定受理中达公司破产清算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请,其系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其与中达公司建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后因其退场,其同意中达公司将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作为新债务人承担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价款,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告现就债务人即中达公司对原告的权利提出抗辩,故应将中达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关于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定,目的在于保障破产事务的协调处理。原告***虽未将中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向其主张权利,但中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属必要诉讼参加人,且新债务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后,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相应工程价款消灭,故本案的审理与中达公司破产清算事务有直接关系,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审理有助于保障破产清算事务的协调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