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嘉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嘉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富民路8号316-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嘉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