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黄湖监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7765号 原告:**,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黄湖监狱。住所地:**市低塘街道黄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41952820XK。 法定代表人:***,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49693。 诉讼代表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黄湖监狱、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宁波市黄湖监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24687.2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21日,被告宁波市黄湖监狱(发包人)与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宁波市黄湖监狱迁建项目I标段工程发包给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2016年7月25日,原告**与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内部经营承包责任书》,明确“宁波市黄湖监狱迁建项目I标段”的整体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2022年6月2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驰、广州市高适建材有限公司、开平市****昇脚手架厂的申请,裁定受理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担任中达建设公司管理人。2022年8月1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交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东方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