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6882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D65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