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10月28目出,住安徽省广德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10月5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 申请执行人:周成,男,汉族,1993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法,男,汉族,1957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成、***、***、**法、***、***、***、***与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棣劳人仲案字[2021]第57号调解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中达公司在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中达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等人工资共计1532000元,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棣劳人仲案字[2021]第57号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中达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系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达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执行人***、***、***等人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周成、***、***、**法、***、***、***、***对棣劳人仲案字[2021]第57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