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翌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18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翌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CLG720C。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园中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49693。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7623X。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299-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翌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5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翌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翌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7001952.12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7663(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0708(中国建设银行)、8397(中国建设银行)等多个银行账户均已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3997(鄞州银行)、2471(中信银行)、1916(中信银行)等多个银行账户均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9014(中国建设银行)、7105(招商银行)、8249(招商银行)等多个银行账户均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8139(招商银行)、6965(中国建设银行)、7985(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均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3087(交通银行)、0822(中国建设银行)、6304(中国建设银行)等多个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均已冻结;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驰、广州市高适建材有限公司、开平市****昇脚手架厂已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指定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浙0225破21号】;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浙江省嵊州市安田通风设备厂向本院申请将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浙0225破26号】;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已由另案【(2022)浙0225执2136】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东侧1幢【不动产权证号:象国用2001第XXXX号/033581】、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43-6-7-8号【不动产权证号:象国用2010第XXXX号/2010-030289】、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43-6-7-8号【不动产权证号:象国用2010第XXXX号/2010-030290】的房产已轮候查封,且由本院另案【案号为(2022)浙0225执恢959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金汇南路258弄34号的房地产由本院另案【案号为(2022)浙0225执2136号】轮候查封,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截至2022年11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832510.5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10月3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翌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5执18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