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冠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552号
申请人:冠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烟庄村。
法定代表人:魏丁芳,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辛集镇辛集村村委会东200米路南。
负责人:赵明港。
被申请人: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金堤中路504号。
法定代表人:贾庆伟,经理。
申请人冠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4880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支冠县支公司业务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