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执3111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贾庆伟。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3日生,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尹兆祥,男,1962年2月5日生,住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兆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22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和被告尹兆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垫付的增值税及附加税54830.29元、维修费151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元,鉴定费14800元,由被告**和被告尹兆祥连带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金额86550.29元,执行到位10577.6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8月16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16日、2022年10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东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内有存款10577.61元,本院已扣划10577.61元扣缴执行费后余9379.61元,已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2022年8月17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英致牌K31(车牌号:苏GU××**)、雪佛兰牌K31(车牌号:苏GF××**)、丰田牌K33(车牌号:京PH××**)汽车,本院已于2022年8月31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由于该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2022年8月17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新东方×道×××号×××××号××号楼××××室的房产,由于本案执行标的与房产价值相差过大,不宜处置该房产。本院已于2022年8月31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4、2022年8月17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5、2022年8月17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2022年9月5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四、2022年12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五、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线下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2月28日,本院电话方式约谈申请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的相关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22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的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曹 建
审判员 雷红庄
审判员 庄宜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