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冠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2068号
申请人:冠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烟庄村。
法定代表人:魏丁芳,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辛集镇辛集村村委会东200米路南。
负责人:赵明港。
被申请人: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金堤中路504号。
法定代表人:贾庆伟,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