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兆辉工控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兆辉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03民初1107号
原告:河***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和谐大街19号2号楼A座一层,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现坤,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1号,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薛灵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河***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计3270元,由原告河***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静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