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1005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43。
负责人:张勇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一凡,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璐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景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陕西景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876元,下余87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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