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景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701终本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97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0343916100006205240343。
负责人:李峰,行长李峰,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景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六路旺景国际大厦第1幢1单元11层1111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AB70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满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满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郭家店镇柴火沟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91008483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景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0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066.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56.26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本辖区无房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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