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和众创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和众创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信科仪表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91民初431号
原告:福建和众创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8号金玉良城7#501。
法定代表人:阮巧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锋,福建润业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吉林信科仪表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开发区创业园D座四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邬阳,职位不详。
原告福建和众创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信科仪表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和众创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福建和众创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