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汕头市中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强裕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507民初223号
原告:汕头市中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挺,该司业务经理。
被告:天津市强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交口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杜某1。
原告汕头市中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强裕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5,14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6,542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7日,原告因购买货物需要,与被告签订《工业购销合同》壹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规格型号为MT-ST160W/TT(63520-412;0406,0942;1*4〜20mA)的绕组温度计3台,每台单价为10,800元;规格型号为MT-ST160F,63508-406的变压器油面温控器6套,每套单价为3790元,合计55,140元,其中原告先行支付货款27,570元,余款27,570元待货到后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支付了27,570元,同时被告承诺下单订货,货到通知。
2019年12月20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己到天津保税区,需付尾款安排报关发货,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尾款27,570元支付,被告承诺尽快报关发货给原告。
2019年12月27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当天下午五点会发出,发票30号发顺丰快递。
然之后,原告并未收到任何货物,原告再次联系被告时,无论通过手机,公司固定电话等方式均无法接通。
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工业购销合同、开票资料、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业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鉴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经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工业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MT-ST160W/TT(63520-412;0406,0942;1*4〜20mA)的绕组温度计3台,单价10,800元;型号为MT-ST160F,63508-406的变压器油面温控器6套,单价为3790元,以上合计55,140元,交货时间为5-7周;结算方式为支付27,570元订货,余款27,570元货到通付清尾款;交货地点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绿园大厦”12楼03单元;出卖人每迟延一天交货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不能供货时或者有其他违约情形时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告支付货款27,57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向被告支付货款27,57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货款,属违约,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并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因《工业购销合同》约定因被告不能供货而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该合同总金额为55,140元,故违约金为16,542元(55,140元×30%=16,542元)。
综上,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货款及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及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强裕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原告汕头市中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5,140元;
二、被告天津市强裕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汕头市中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5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元、公告费1600元,合共诉讼费31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592元,向原告支付公告费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群儿
人民陪审员  纪荣新
人民陪审员  纪海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乐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