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3253号之二
原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8043677T,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蓝天国际商贸城F楼14层。
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流,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洲,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王惠平
人民陪审员 常国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