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迁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295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8043677T,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流,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74427772L,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沃德嘉园兰山苑**。

法定代表人:蔡庆雄,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马建,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第三人:马以勤,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第三人:吴冠楼,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第三人:高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诉被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及第三人马建、马以勤、吴冠楼、高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欢欢

人民陪审员  徐巧梅

人民陪审员  葛亚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