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472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与宿迁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民初3472号
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老舍中心社区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彭文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国,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伊湖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席陈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