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民初3472号
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老舍中心社区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彭文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国,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伊湖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席陈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