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295号
原告:***,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8043677T,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流,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建,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第三人:马以勤,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第三人:吴冠楼,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第三人:高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及第三人马建、马以勤、吴冠楼、高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闫欢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