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295号

原告:***,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8043677T,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流,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建,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第三人:马以勤,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第三人:吴冠楼,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第三人:高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及第三人马建、马以勤、吴冠楼、高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闫欢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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