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996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8043677T,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青伊湖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流,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洲,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仲学文
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