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2民初141号
原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告:**,男,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小亮
书 记 员  刘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