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5民初103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男,1970年4月6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以与被告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