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3民初4795号
原告:王**,男,1960年6月20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东风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与被告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王**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4.78元,减半收取计5,082.39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