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初76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然,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云城小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上***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兰州云城小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兰州云城小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然,兰州云城小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甘肃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兰州云城小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兰州云城小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请求,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兰州云城小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86566.77元,减半收取93283.39元,由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93283.38元退还给九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费195571.60元,减半收取97785.8元,由兰州云城小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剩余97785.8元退还给兰州云城小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