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176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勇,蕲春县赤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蕲春县教育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四路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64222072989。
法定代表人:田祥喜,该局局长。
被告:蕲春县思源实验学校。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大河口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6MB1889112Y。
法定代表人:丁自强,该校校长。
第三人:蕲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横车街十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764140003D。
法定代表人:董士铭,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蕲春县教育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田学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