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蕲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蕲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财保811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2************858。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1************436。
被申请人:蕲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03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交汇处腾龙大厦1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37N。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蕲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价值288200元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288200元的信誉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蕲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春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存款288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钟 声
审判员 吴映华
审判员 郑曼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