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森源建设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森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乐咖壹号网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森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周元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乐咖壹号网吧,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赵世龙,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森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乐咖壹号网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新民0104民初字第7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合计8114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森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乐咖壹号网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乐咖壹号网承诺于2017年3月13日给付10000元(已当场转账支付),2017年4月13日前给付20000元,2017年5月13日将剩余款项及执行利息1000元给付完毕,执行费1117.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森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森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乐咖壹号网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新民0104民初字第7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全林
审 判 员  瓮立臣
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