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海川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陕西星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6405号 原告:陕西星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斜排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该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海川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段XX号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星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川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2021年12月17日原告陕西星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星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星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计1028.5元,由原告陕西星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成珊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