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双立仪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分公司、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04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双立仪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分公司,住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立仪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计划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期履行的还款方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的和解长期履行案件可以终结执行的规定精神,因本案需履行较长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吉0204执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