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02民初1234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林业局长远林场1组,辽阳市晟宝龙C区5号楼一单元602。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3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宅中乡蔡山村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争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宅中乡蔡山村16号。 原告***与被告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