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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洁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亿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源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5民初1009号
原告: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董溪头人和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315578712H。
法定代表人:李世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34号客家大厦第5层6018-601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366176。
法定代表人:谢毅琨,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宏亮,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健,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紫泥镇下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7HAF7L。
法定代表人:康艺羡,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志文,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高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以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75元,减半收取计7737.5元,由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龙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