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腾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乾照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450号之三

申请人: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花莲路**雀氏财富中心**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366176。

法定代表人:简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远,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玲,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宁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64QJ1X4。

法定代表人:蔡海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亿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腾达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乾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亿腾达电力公司根据其诉讼请求,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乾照公司名下价值13257759.92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据(2020)赣01民初4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乾照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开户的账号为36×××88_1的银行账户。本案中,2020年9月10日申请人亿腾达电力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申请撤回起诉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乾照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亿腾达电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开户的账号为36×××88_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红龙

审 判 员 张 燕

审 判 员 周朝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磊

书 记 员 李 萌